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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3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弋江区益诚五金电缆经营部与陶玉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弋江区益诚五金电缆经营部,陶玉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03民初1598号原告:弋江区益诚五金电缆经营部,住所地:芜湖商品交易博览城D13-109、110号,注册号:340203600197210。经营者:杨照强,男,汉族,1987年7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董印,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玉保,男,汉族,1970年8月26日出生,职业和文化程度不详,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原告弋江区益诚五金电缆经营部诉被告陶玉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业主杨照强及委托代理人董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弋江区益诚五金电缆经营部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部分货款2664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至2016年7月,原告累计向被告销售共计71200元的软启动柜,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6640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5日,原告(供方)与被告(需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供方向需方销售软启动柜8台,共计价款57200元;定金付30%,提货付50%,验收合格后付15%,质保期满后一个星期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8台软启动柜,被告也验收合格。2016年7月4日,原告(供方)与被告(需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供方向需方销售软启动柜2台,共计价款14000元;定金付30%,提货付50%,验收合格后付15%,质保期满后一个星期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2台软启动柜,被告也验收合格。事后,被告陆续支付原告部分货款,尚欠原告货款26640元(不含质保金)。上述事实由经庭审举证的原告提交的购销合同、送货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向被告销售货物,被告应给付相应的货款。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6640元(不含质保金),被告应当给付,对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陶玉保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弋江区益诚五金电缆经营部货款266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