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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忠与邹昌菊、柯贤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忠,邹昌菊,柯贤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33号申请执行人:徐忠,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被执行人:邹昌菊,女,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被执行人:柯贤贵,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干部,系被执行人邹昌菊丈夫。本院在执行徐忠与邹昌菊、柯贤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邹昌菊、柯贤贵款117860.19元,并查封了被执行人邹昌菊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人民南路71号44幢1-1-2住房一套及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天津路26号1栋1-7-2室住房一套,因十堰市住房两套已抵押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而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