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忠与邹昌菊、柯贤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忠,邹昌菊,柯贤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33号申请执行人:徐忠,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被执行人:邹昌菊,女,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被执行人:柯贤贵,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干部,系被执行人邹昌菊丈夫。本院在执行徐忠与邹昌菊、柯贤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邹昌菊、柯贤贵款117860.19元,并查封了被执行人邹昌菊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人民南路71号44幢1-1-2住房一套及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天津路26号1栋1-7-2室住房一套,因十堰市住房两套已抵押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而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