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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民初2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春华与杨涛、夏起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华,杨涛,夏起京,南昌市品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2802号原告王春华,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被告杨涛,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被告夏起京,男,199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告南昌市品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闵思成,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春华与被告杨涛、夏起京、南昌市品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日以另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自愿,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春华负担。审 判 长  王建武审 判 员  闫志贺人民陪审员  王长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尽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