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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民终2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国滨、郑向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国滨,郑向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终24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滨,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军,山东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向强,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军举,山东恒安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道北海路7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3489166693。负责人:金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鹏,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系该公司职工。上诉人王国滨因与被上诉人郑向强、原审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4民初4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王国滨主张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郑向强存在闯红灯的行为,该主张是否成立,应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予以正确认定。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发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4民初45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国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建伟审 判 员  侯延峰代理审判员  丁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昱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