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4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飞、李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李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4082号申请人:陈飞,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致远,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李飞,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飞与被告李飞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飞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飞所有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岩中山支行账户以及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账户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自愿为本案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飞所有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岩中山支行账户62×××54。二、冻结被申请人李飞所有的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账户90×××20。三、上述保全款项以2720000元为限。四、在冻结期间内,被申请人李飞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五、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飞负担。需续行冻结的,申请人陈飞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李飞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 海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重苑(代)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