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2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周国昌与张运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昌,张运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2执285号申请执行人周国昌,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被执行人张运良,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632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冀0632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建军审判员 张英辉审判员 韩铁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