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异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万黎明、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市北区第一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黎明,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市北区第一支行,青岛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浮山实业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异59号申请人:万黎明,女,1954年3月12日出生,住潍坊市坊子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市北区第一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大成路9号。负责人:赵波,行长。被执行人:青岛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临邑路5号。法定代表人:原建国,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浮山实业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浮山后二小区富源一路25号。法定代表人:王吉俊,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市北区第一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浮山实业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万黎明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青岛市市北区城阳路2号103户、205户房屋的查封。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万黎明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异议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万黎明撤回其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宝琳审判员 周桂莲审判员 曲永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程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