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3民初2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钱超与刘兴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超,刘兴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3民初2158号原告:钱超,男,199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刘兴平,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钱超与被告刘兴平、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6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超负担。审判员 周安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