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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5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萃、付学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中龙喜业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赵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付学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52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龙喜业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张仪村路9号底商甲9号。法定代表人:王立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利,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萃,女,1981年12月22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娥,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冯贤国,总经理。原审被告:付学国,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满族,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怀柔分公司职员,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娥,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中龙喜业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赵萃、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原审被告付学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5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中龙喜业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赵萃均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意按原判决执行。本院认为,北京中龙喜业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赵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中龙喜业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赵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1560元,由上诉人北京中龙喜业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35元,由赵萃负担25元(均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左 峰审 判 员  石 磊审 判 员  屠 育审 判 员  魏曙钊审 判 员  侯晨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毕凤敏书 记 员  段 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