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6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希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希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6355号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鄞奉路3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254152602K法定代表人:章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娄大考,男,汉族,1974年2月18日生,住临海市。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谢希,女,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谢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354元,由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谢加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朱玲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