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林坤标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坤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929号罪犯林坤标,男,1977年4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2011)仓刑初字第5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坤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林坤标、刘某、周某、李某、田某、陈某继续退赔不足部分,分别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2月13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27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7年6月1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坤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表扬5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坤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坤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坤标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坤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1月25日起至2022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丽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