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冯斌与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斌,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民初281号原告:冯斌,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军,湖北磊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余江兵,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斌与被告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冯斌负担。审判长 刘承军审判员 朱 宏审判员 沈华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菊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