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1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宜昌市国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袁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国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袁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288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国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城东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伍启月,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袁丽,女,汉族,1968年11月30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国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7)鄂0591民初39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5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丽的银行存款260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26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锦华审判员 陈红秀审判员 余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纪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