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5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邵惠芬、王梦烨等与邢金标、苏州千千顺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惠芬,王梦烨,李锦娣,王根元,邢金标,苏州千千顺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555号原告:邵惠芬,女,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王梦烨,女,199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李锦娣,女,193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王根元,男,193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金标,男,199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告:苏州千千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平江区城东新邨5-2号。法定代表人:朱素群。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邓尉路9号润捷广场2幢903、904、905室。负责人:林一凡。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邵惠芬、王梦烨、李锦娣、王根元与被告邢金标、苏州千千顺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邢金标、苏州千千顺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惠芬、王梦烨、李锦娣、王根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惠芬、王梦烨、李锦娣、王根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财产保全费4470元,合计诉讼费46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季星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