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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陈千喜、易宗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千喜,易宗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189号申请执行人陈千喜,女,1951年3月1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易宗艮,女,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陈千喜与易宗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给付1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传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