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行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中明李忠全与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履行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明,李忠全,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渝0112行初110号原告李中明,男,汉族,1950年1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李忠全,男,汉族,1965年3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张崇云、罗程亿,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2450530121M),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路318号。法定代表人龙裕贤,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帮平,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志壮,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中明、李忠全诉被告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以下简称区林业局)履行职责一案,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中明、李忠全及委托代理人张崇云,被告副局长凌云及委托代理人陈帮平、王志壮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位于渝北区XX镇XX村X社XXXX处2亩林权地和XX湾处2.5亩林权地属于李中明、李忠全两户所有,原江北县人民政府于1983年给二原告等农户颁发林权证,2013年征地建陵园时被XX村X社强行占去,XX村X社争占林地行为不合法,请求区林业局确权处理归李中明、李忠全所有。原告曾于2016年11月4日申请区林业局作出处理决定,但区林业局一直未处理,原告又于同月18日再次向区林业局申请,但区林业局至今仍不作为,未作出处理决定,也未回复。综上,为维护二原告的权利,特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区林业局履行对原告申请依法作出处理的职责。原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并举示了以下证据:1、关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有关事宜的复函(渝北林函[2016]76号);证明被告没有作出实质处理。被告辩称:1、被告收到原告处理申请书后,依法进行了回复;2、被告不具有对林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定职权;3、原告无权就XX村X社与X社林地权属争议申请处理。综上,被告已依法履行了职责,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依法不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并举示了以下证据:1、2016年11月4日申请书;2、2016年11月18日申请书;3、关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有关事宜的复函(渝北林函[2016]76号);4、国内挂号信信函收据、投递结果查询证明及跟踪查询材料;证明被告作出书面复函,并送达原告。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举示证据1、2、4无异议,要求被告对证据2作出处理;对证据3有异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举示的证据无异议,认为其不具有作出处理的职权。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原、被告举示的证据能够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4日,原告李中明、李忠全向被告区林业局递交请求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申请书。同月18日,原告李中明、李忠全又向被告区林业局邮寄申请书,请求区林业局对渝北区XX镇XX村X社XXXX处2亩林权地和XX湾处2亩林权地处理归李中明、李忠全所有。被告同月22日收到原告申请后,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关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有关事宜的复函》(渝北林函[2016]76号),答复内容:1、按照《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区林业局无法定职责处理林权争议;2、调处渝北区XX镇XX村X社XXXXX处2亩左右的林权地和XX湾处的部分林权地处理给李中明、李忠全与XX村X社林权纠纷无法律依据;3、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不支持李中明、李忠全的申请诉求;4、XX村X社与X社集体资产纠纷不应当由李中明、李忠全个人提出。同日,被告区林业局向二原告邮寄该复函。二原告收到该复函后以被告不作为为由,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对其2016年11月18日的申请履行作出处理的职责。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判决被告区林业局对其2016年11月18日的申请履行作出处理的职责。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区林业局2016年11月22日收到原告申请后,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了被诉复函并邮寄送达原告。因此,原告以被告不作为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对其申请履行处理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中明、李忠全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莉萍人民陪审员 朱锡林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