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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恩科与灵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恩科,灵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945号原告:罗恩科,住卓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虎,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灵泉,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文武,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负责人:何巍,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慧民,该公司员工。原告罗恩科诉被告灵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恩科撤诉。案件受理费4279元,由原告罗恩科负担。审判员  李燕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