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民初2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大平与南充融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平,南充融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民初2281号原告:李大平,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朗池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珊珊,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融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江东中路7段1号天来酒店1305号。法定代表人:刘怡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平与被告南充融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7日通知原告李大平预交诉讼费,原告至今未交纳,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立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