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特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祖耀申请认定孙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祖耀,孙俊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特54号申请人:孙祖耀,男,1950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被申请人:孙俊,女,1985年5月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诉讼代理人:薛钢林,男,1956年2月6日生。申请人孙祖耀申请认定孙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孙祖耀称,被申请人孙俊于2005年发现精神异常,被诊断为精神类残疾,故向法院申请认定孙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诉讼代理人薛钢林称,申请人孙祖耀所述情况属实,同意申请认定孙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孙祖耀系被申请人孙俊叔叔、诉讼代理人薛钢林系南京市鼓楼区小市办事处东门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人。在本案审理中,经申请人孙祖耀申请,本院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孙俊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17年6月15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宁脑司鉴所【2017】精鉴字第33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孙俊患精神分裂症,目前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申请人孙祖耀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孙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孙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谷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