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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执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仙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仙皿,欧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184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赣州市会昌县文武坝镇水东街11号县政府对面大上海服装。被执行人:蒋仙皿,女,汉族,1964年2月16日生,住赣州市会昌县。被执行人:欧国民,男,汉族,1981年1月21日生,住赣州市会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仙皿、欧国民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赣0702执1842号,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5)章民二初字第2696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振明代理审判员  XXX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