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03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邵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3执763号申请人中国人民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被执行人邵某某,男,1974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丛民初字第20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因双方当事人正在私下协商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3执7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道方审 判 员  郭建新代理审判员  苏延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