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2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宜春市秀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袁云发、袁菊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春市秀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袁云发,袁菊连,杜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2760号原告:宜春市秀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三证合一:91360902561066608U,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三阳镇。法定代表人:彭爱琳。委托代理人:陈小平,江西华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云发,男,汉族,1965年11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告:袁菊连,女,汉族,1966年8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告:杜军,男,汉族,地址:江西省。原告宜春市秀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袁云发、袁菊连、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宜春市秀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宜春市秀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葛晓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彭雪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