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毕翔千、淄博同平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翔千,淄博同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1213号申请执行人毕翔千,男,1989年7月4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淄博同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新世界商业街南段67号。本院在执行毕翔千诉淄博同平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303执12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刘 璇审判员 王 静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文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