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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毕翔千、淄博同平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翔千,淄博同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1213号申请执行人毕翔千,男,1989年7月4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淄博同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新世界商业街南段67号。本院在执行毕翔千诉淄博同平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303执12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刘 璇审判员  王 静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文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