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11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罗传清与张小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传清,张小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1601号原告罗传清。委托代理人袁兵,系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被告张小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北路199号悦湖国际1楼110、111、119、120房屋和4楼402号房屋。负责人徐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传清诉被告张小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传清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传清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小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传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原告罗传清自愿全部承担。审判员 欧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梦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