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执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郑国斌、葛小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国斌,葛小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1018号申请执行人:郑国斌,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葛小标,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郑国斌与被执行人葛小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19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国斌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葛小标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3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申请执行费18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浙B×××××车辆一辆,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尚未实际扣押。本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朝阳审 判 员 林欣荣审 判 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祝海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