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22执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梨树县源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凌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梨树县源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凌冰,北京京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河农垦管理区分公司,北京京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2执1113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源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于凌冰,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北京京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河农垦管理区分公司。被执行人北京京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2015)梨民二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申请执行人提供及本院依职权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梨民二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