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2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金贵酒业有限公司与何林锋、何林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富阳金贵酒业有限公司,何林锋,何林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2308号原告:杭州富阳金贵酒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71470444M,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兴达路20号。法定代表人:陈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乔珍,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林锋,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何林静,女,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杭州市富阳区。原告杭州富阳金贵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林锋、何林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杭州富阳金贵酒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林锋、何林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金贵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林锋、何林静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富阳金贵酒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林锋、何林静的起诉。安检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杭州富阳金贵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增儿代理审判员 史燕芬人民陪审员 何樟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卢震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