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民初10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侯雪连与陈川明、安阳市奥玛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雪连,陈川明,安阳市奥玛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1026号之一原告:侯雪连,女,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被告:陈川明,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安阳市奥玛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奥玛商务酒店)原告侯雪连与被告陈川明、奥玛商务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陈永红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侯雪连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雪连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侯雪连负担。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