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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8执02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庞承勇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承勇,北京法帮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108执02907号申请执行人:庞承勇,男,汉族,1993年3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被执行人:北京法帮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8号8幢4层408。法定代表人:李晓杰。本院在执行庞承勇与北京法帮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资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法帮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执行回部分案款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未再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春荣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刘良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颢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