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24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晓芳与杜吉福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芳,杜吉福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1145号原告:王晓芳,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杜吉福,男,1959年10月12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王晓芳与被告杜吉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王晓芳负担。审 判 长 吴哲双代理审判员 徐 娜人民陪审员 王新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美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