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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执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429执保158号申请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洺关镇新洺路与育文街交叉口东南角。负责人:刘广宇,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刘晓科,男,1974年5月2日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申请人:刘晓娟,女,197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杨丙峰,男,197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申请人:陈俊英,女,1970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李冲,男,1980年11月23日生,汉族,汉族邯郸市永年区。被申请人:杨娟娟,女,1984年3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刘晓科等六被申请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冀0429民初16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刘晓科等被申请人价值55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等额银行存款。本案在保全过程中,经网络查控,冻结被执行人李冲银行存款53988.19元、李晓科13.86元、杨丙峰78.59元。共计54080.64本案的保全结果为部分保全。执行员  张利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