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刑更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邓鹏鹏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鹏鹏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刑更67号罪犯邓鹏鹏,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庆云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7日作出(2007)庆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鹏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3月25日因强迫卖淫罪被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与前判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07年9月5日起至2021年9月4日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10月30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6月5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满日期2018年5月4日。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提出,罪犯邓鹏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邓鹏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4次的奖励,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已履行全部财产刑。本院认为,罪犯邓鹏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鹏鹏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仁军审 判 员 单仕东人民陪审员 任春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兴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