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2民初3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牟金胜与牟金礼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金胜,牟金礼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2民初3138号原告:牟金胜,男,1972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炳红,诸城信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牟金礼,男,1968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原告牟金胜与被告牟金礼其他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牟金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炳红,被告牟金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付欠款81500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之弟牟金仁于2015年12月份借原告现金5万元,牟金仁还欠原告饲料款31500元。2016年年底,牟金仁被羁押,其账务财产等均交由被告牟金礼父子予以处理。对于牟金仁所欠款项,经与被告进行核对,被告于2017年2月3日为原告出具欠据,并口头承诺尽快付清。牟金礼辩称,被告不欠原告任何款项,不同意偿付欠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3日,被告牟金礼为原告牟金胜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欠到牟金胜款81500元以打卡为主牟金礼”。对于欠款形成过程,原告陈述称系牟金仁向原告借款5万元,欠饲料款31500元,合计81500元,因牟金仁被羁押,其财产由被告牟金礼处理,牟金礼因此向原告出具欠条。被告牟金礼认可曾向牟金仁借款5万元,尚未偿还,同意替牟金仁偿还借款50000元,对31500元欠款没义务偿还。对“以打卡为主”,被告解释为:由被告打到原告卡上,不需要现金支付。该欠款被告尚未偿付。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欠条真实、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能够证明被告牟金礼欠付原告款项81500元的事实,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依原、被告陈述,该欠款系案外人牟金仁所欠,但被告牟金礼以其本人名义向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系债务加入,表明牟金礼自愿替牟金仁承担该笔债务。牟金礼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其行为之法律后果,该欠条所载内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辩称受原告姐弟逼迫所写,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牟金胜与被告牟金礼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应当清偿。原告牟金胜要求被告牟金礼偿付欠款815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牟金礼偿付原告牟金胜欠款8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838元,减半收取919元,申请保全费835元,共计1754元,由被告牟金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海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少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