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执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贺文清与河南赛尔车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文清,河南赛尔车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784号申请执行人:贺文清,女性,1948年4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赛尔车轮有限公司,住博爱县工业集聚区本院在执行贺文清与河南赛尔车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闫自强审判员 黄四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