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朱桂能、清远市清城区矿产资源管理局龙塘管理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桂能,清远市清城区矿产资源管理局龙塘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02执13号申���执行人:朱桂能,男,194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余顺添,男,汉族,1971年3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执行人:清远市清城区矿产资源管理局龙塘管理所,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人民政府七楼。负责人:胡伟文。关于申请执行人朱桂能与被执行人清远市清城区矿产资源管理局龙塘管理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的(2014)清城法横民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确定,被执行人清远市清城区矿产资源管理局龙塘管理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朱桂能偿还借款135910元及利息(从2014年1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55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此,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屋一套,位于清远市××层(产权证号:00××30),本院已查封该房屋档案,该房屋现在被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人民政府用作办公场所,暂不宜处置,除此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位于清远市××层(产权证号:00××30)现用作清城区龙塘镇人民政府的办公场所,暂不宜处置,除此之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802执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伟光审判员 招跃温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广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