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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8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尹超平与陈金寿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超平,陈金寿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066号原告:尹超平,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陈金寿,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超平与被告陈金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尹超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4元(已减半),由原告尹超平负担。审判员  吴晨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