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8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尹超平与陈金寿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超平,陈金寿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066号原告:尹超平,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陈金寿,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超平与被告陈金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尹超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4元(已减半),由原告尹超平负担。审判员 吴晨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