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执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姜延土相邻关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延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1600号申请执行人:姜延土,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姜延土,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62********,住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姜家埠头村。申请执行人姜延生与被执行人姜延土相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浙0802民初5337号民事判决书,但在上诉期内,被执行人姜延土已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已由中院立案,故本案执行依据并未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姜延土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苏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