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1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贾相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鸡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31执60号贾亚泽,男,汉族,1988年3月9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村,联系电话159××××9761贾相永,男,汉族,1972年5月2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双塔镇××村,联系电话134××××8408贾亚泽申请贾相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鸡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鸡民初字第0030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贾亚泽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鸡民初字第0030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建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少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