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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执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胡广元与谢学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广元,谢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4执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广元,男,汉族,1942年6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谢学成,男,汉族,1960年5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申请执行人胡广元依据郫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4民初33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4民初33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若在调解协议时间内未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周素芬审 判 员  王生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文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