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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71执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四川省绿丹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省绿丹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瑞泽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麦田岁月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黄锐,杨蓉,岳元文,徐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执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112号四川投资大厦北楼1-2层、19-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600589768。负责人:洪文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省绿丹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南路10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201886733R。法定代表人:岳元文。被执行人:成都瑞泽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沙堰街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68611781J。法定代表人:黄达国。被执行人:成都麦田岁月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南路1058号,注册号:510112000136434。法定代表人:岳元文。被执行人:黄锐,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杨蓉,女,1974年8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岳元文,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徐碧玲,女,1964年3月3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四川省绿丹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瑞泽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麦田岁月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黄锐、杨蓉、岳元文、徐碧玲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现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已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红宇审判员  李文轩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苗发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