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50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博与胡美丽、胡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博,胡美丽,胡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50683号原告:张博,女,1998年9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涛,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胡美丽,女,1967年11月2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胡艳,女,1996年8月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张博(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胡美丽、胡艳(以下均简称姓名)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博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涛,胡艳、胡美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胡艳、胡美丽赔偿张博医疗费1134.55元;2、判令胡艳、胡美丽赔偿张博误工损失3100元;3、判令胡艳、胡美丽赔偿张博精神损害赔偿金15000元。事实与理由:张博与胡艳、胡美丽共同合租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华威西里28号楼401号房屋,2016年12月18日22时许,胡艳因洗手间使用问题与张博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张博受伤。报警后,双方在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张博与胡艳、胡美丽互不追究双方治安责任,双方自行就医所产生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自行去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要求胡艳、胡美丽予以赔偿。胡艳、胡美丽辩称:2016年12月18日22时许,张博在卫生间洗澡已有半个小时,胡艳急着上卫生间,胡美丽便去敲门提醒张博,但未予理睬,之后张博的母亲也去敲门提醒,但还是不肯出来。过了几分钟,胡艳又去敲门提醒,张博称还不够45分钟。胡艳不想争执,便回屋等待。张博出来后,口中一直恶言恶语,边走边骂胡艳,胡艳与之理论,双方在客厅发生肢体冲突。胡美丽听到争吵后,赶紧跑出来看,张博不由分说直接抓起桌子上的塑料刷子,用力往胡美丽头上砸,造成胡美丽头部受伤。故不同意张博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张博与胡艳、胡美丽合租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华威西里28号楼401号房屋,张博及家人居住在该房屋内的两间小卧室里,胡艳、胡美丽居住在该房屋内大卧室。该房屋卫生间及厨房为双方共用。2016年12月18日,张博与胡艳因合租房屋卫生间使用问题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互殴,互殴过程中胡美丽亦与张博发生肢体冲突。张博、胡美丽均不同程度受伤。报警后,潘家园派出所为双方制作了笔录,双方就治安处理事宜达成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为:张博与胡艳、胡美丽互不追究双方治安责任,双方自行就医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及其它费用,自行去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12月19日,张博至医院就诊,经北京市垂杨柳医院诊断,张博所受伤情为脑外伤后综合征、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就诊共花费医药费1134.55元。虽张博主张误工费,但其并未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条,仅凭医院的休假证明、单位出具的休假证明、银行流水无法证明是否实际扣发其工资。关于张博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其表示系根据其受损情况而估算的。本院认为:张博与胡美丽、胡艳原系合租邻里,双方应互相礼让,合理沟通解决合租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但在本案中,双方因为使用卫生间而发生口角,而后又大打出手实施互殴,双方在这个过程中均存在过错,故双方对本次事件各承担50%的责任。就张博主张的医药费应按照责任比例,由双方各自负担。就张博主张的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因其未提供足够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艳、胡美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张博医疗费五百六十七元三角;二、驳回原告张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张博负担七十元(原告张博已交纳),由被告胡艳、胡美丽负担70元(原告张博已预交,被告胡艳、胡美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张博)。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童雪霏审判员 陈一铮审判员 裴小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磊-4--3-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