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5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与胡进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胡进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5民初1004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江滨新村37幢天玺大厦6、7层及第九层部分。主要负责人:黄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萍,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胡进杰,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胡进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以被告胡进杰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明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光 献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