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1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郭建成与李春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成,李春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81民初790号原告:郭建成,男,1950年出生,汉族,现住侯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山西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江,男,1970年出生,汉族,现住新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文峰,山西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建成与被告李春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郭建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建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成撤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计490元,由原告郭建成负担。审判员 马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小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