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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民初3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云阳县平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魏佐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阳县平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魏佐林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3170号原告:云阳县平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云江大道1793号,注册号:500235000013078。法定代表人:龚龙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小平,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魏佐林,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云阳县平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魏佐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阳县平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阳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