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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执字第005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陈伟杰、刘同庆民间借���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杰,刘同庆,陈炜,安徽万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陈甲龙,陈劲松,丁伯祥,安庆市军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005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伟杰,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刘同庆,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居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陈炜,女,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被执行人安徽万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北路与广汇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陈甲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甲龙,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陈劲松,男,1967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丁伯祥,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安庆市军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集贤综合大市场3号楼6室。法定代表人:张永红。本院在执行陈伟杰与刘同庆、陈炜、安徽万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陈甲龙、陈劲松、丁伯祥、安庆市军成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人陈伟杰与被执行人陈劲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陈劲松向申请执行人陈伟杰履行人民币15万元,申请执行人陈伟杰自愿放弃被执行人陈劲松在本案中的连带清偿责任,陈劲松已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向陈伟杰履行15万元。现被执行人刘同庆、陈炜、安徽万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陈甲龙、丁伯祥、安庆市军成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伟杰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陈劲松名下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二、终结本院(2014)宜民一初���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向华审判员  江 艇审判员  都红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古 今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