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4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尹振武与钱亮、胡宝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振武,钱亮,胡宝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4191号原告尹振武,男,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陈凯,广东天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小华,广东天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亮,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告胡宝兰,女,194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振武诉被告钱亮、胡宝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尹振武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卿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