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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家武与被告朱海燕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武,朱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1618号原告:刘家武,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朱海燕,女,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刘家武诉被告黄武、朱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家武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海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家武撤回对被告朱海燕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家武撤回对被告朱海燕的起诉。审 判 长  程德进人民陪审员  劳维台人民陪审员  马洪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梦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