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执6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罗家杰与廖明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家杰,廖明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6719号申请执行人:罗家杰,男,195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廖明森,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原告罗家杰诉被告廖明森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的(2015)穗海法生民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家杰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廖明森返还购房款1552000元、赔偿损失70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家杰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廖明森的财产线索。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廖明森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廖明森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廖明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鉴于此,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67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超审判员 黄继锋审判员 林少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洁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