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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樊花梅、冯佳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花梅,冯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126号申请执行人樊花梅,女,汉族,1963年6月17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被执行人冯佳(曾用名冯丽佳),女,汉族,1985年1月24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花梅与被执行人冯佳(曾用名冯丽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樊花梅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樊花梅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侵害他人利益,撤回执行申请程序合法,经合议庭和议,准予申请执行人樊花梅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再次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为二年。执行时效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杜俊辉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