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执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红宣诉甄运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1执保179号申请人:王红宣,男,汉族,1967年4月20日,住所地:枣强县王常乡赵林村**号,身份证号:1330231967********。被申请人:甄运田,男,汉族,1958年12月17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苑*号****室,身份证号:1323241958********。本院在受理申请人王红宣与被申请人甄运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申请人王红宣申请2017年6月24日经指挥中心网络查控系统将甄运田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安宁营业所账户62×××34存款应冻结650000元,已冻结30.71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兴华北支行账户62×××71存款应冻结650000元,已冻结75.54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坞城世纪花园支行账户05×××60存款应冻结650000元,已冻结68.80元。华夏银行长风街支行账户11×××37存款应冻结650000元,已冻结108.73元。2017年6月24日经指挥中心网络查控系统将甄运田名下招商银行太原分行学府街支行账户62×××65存款应冻结650000元,已冻结307.98元。浦发银行太原滨河支行账户68×××83存款应冻结650000元,已冻结58.08元。中国民生银行太原体育南路支行账户09×××45存款应冻结650000元,已冻结433.16元。中国银行太原南城支行账户14×××12CNY0存款应冻结650000元,已冻结32.38元。案件保全措施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